××××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依法于××××年××月××日向第三人×××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或......债务)没有提出(或部分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到期债权中(未提出异议)的××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时使用。
2、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至65条所指的异议。
3、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制作裁定书时,应在说明理由部分将有关没有异议部分的内容阐述清楚,并据此作出裁定。
4、本裁定书应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