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或第三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写明何人提供了何种证据)。经审查,......(写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情况)。本院认为,......(写明应当或者驳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被申请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驳回申请人(或第三人)×××变更被申请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或第三人)的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时使用。
2、权利人的变更要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也可是权利的继受人(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应当主动变更申请执行人。
3、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有权申请执行或申请继续执行,应当提供有关证据证明自已的资格,不需要执行法院裁定变更权利人,但被执行人对该权利人的资格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4、第三人是数人的,应在裁定书中分别列明。
5、裁定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