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执×字第××号......(写明裁定的主要性质)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现因......(写明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73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解除已经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时使用。
2、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查封、扣押、冻结等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被执行人以其他形式履行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裁定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裁定书已送达给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民事裁定书也应送达相应的人员和单位。
3、解除裁定应在不需要继续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当日作出。
4、解除强制执行措施裁定的审批程序与作出强制执行措施裁定的审批程序相同。如查封决定系合议庭作出,解除查封也应合议后作出。
5、执行实践中应注意查封物、扣押物因拍卖或变卖而交付给买受人时,应当解除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