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申请执行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
地址及电话
被执行人
举证内容包括:
银行开户、户名、账号和存款金额;动产、不动产(如房产、车辆、电器、首饰等);到期债权、可得利益(如以他人名义购置的不动产、股票、知识产权等收益);分支机构或所属公司的资产情况;其他财产情况(如保全财产的状况、期限等)。
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以及需要法院核实的情况:
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要求申请执行人查报被执行人财产时使用。
2、适用条件是权利人在案件审理阶段未申请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的财产不够执行标的的,可要求查报。
3、在执行中应注意区分拒不查报和不能查报,拒不查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规定中止执行,并根据第二百四十一条,有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不能查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