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 ××执××字第××号
××××(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的......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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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时使用。
2、报告财产令可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