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履行债务证明书
(××××)××执××字第××号
兹证明,在本院执行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第三人×××于××××年××月××日已向本院(或权利人×××)履行对×××到期债务××元。
特此证明
××××年××月××日
(院印)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9条的规定,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应当向第三人出具证明书,并将证明书正本存入卷宗。
2、本样式一式两份,拟稿存入执行卷宗,并由签发人、执行员、书记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