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认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年××月××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称:......(简要写明具体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简要写明同意或者不同意申请人请求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相关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对事实的认定、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分析、说理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号民事判决。
本案申请费×××、保全费×××......(写明各种诉讼费用),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具体的写作说明参见样式6。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一条的规定,因可被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认可和执行的判决为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判决,故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判决不存在只认可而不予执行的情形。因《安排》没有对部分认可和执行判决作出规定,故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亦不能部分认可和执行。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可和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安排》没有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当事人上诉期限的规定,该申请复议的期限应为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