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判决、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和执行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认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年××月××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称:......(简要写明具体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简要写明同意或者不同意申请人请求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相关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对事实的认定、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分析、说理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九条第(×)项、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号民事判决不予认可和执行。
本案申请费×××、保全费×××......(写明各种诉讼费用),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参见样式6(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样式7(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和样式1(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判决)的使用说明。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一条的规定,因可被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认可和执行的判决为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判决,故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判决不存在只认可而不予执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