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认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承认××国××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年××月××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称:......(简要写明具体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承认该判决。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简要写明同意或者不同意申请人请求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相关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对事实的认定、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分析、说理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写明具体条文)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等30余个条约。
2、参见样式1的使用说明。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除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之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相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者协定关于材料形式要求的规定如不能提交该外国判决的正本或者不能提交生效证明等,或者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后发现不应予以立案的,可以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驳回申请的裁定与不予承认的裁定的区别在于,人民法院对前者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即申请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对后者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外国法院判决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不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应当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承认的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我们认为此时应当裁定不予承认,而不是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