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认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年××月××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称:......(简要写明具体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
被申请人×××答辩称:......(简要写明同意或者不同意申请人请求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相关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对事实的认定、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分析、说理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一条、第××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号民事判决。
本案申请费×××、保全费×××......(写明各种诉讼费用),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具体的写作说明参见式样1(承认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样式6(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条的规定,可被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判决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单独申请认可,也可以同时申请认可和执行。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可和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安排》没有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当事人上诉期限的规定,该申请复议的期限应为30日。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文书式样除了适用于全部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判决之外,还可以适用于部分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