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认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于××年××月××日作出的××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年××月××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称:......(简要写明具体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简要写明同意或者不同意申请人请求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相关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对事实的认定、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分析、说理等)。本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三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保全费×××......(写明各种诉讼费用),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安排》第三条规定的文件的,或者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后发现不应予以立案的,可以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驳回申请的裁定与不予执行裁定的区别在于,人民法院对前者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只是在形式审查时就发现不符合受理的条件,而对后者则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即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判决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不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