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字第××号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适用)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适用)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驳回的理由,比如该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或者是否已经生效无法确认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三条(或者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
2、本裁定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决定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使用;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当申请人坚持不申请认可,而直接申请执行的,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认该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或者是否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