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认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于××年××月××日作出的××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年××月××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称:......(简要写明具体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简要写明同意或者不同意申请人请求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相关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对事实的认定、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分析、说理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一条、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任何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号仲裁裁决。
本案申请费×××、保全费×××......(写明各种诉讼费用),由×××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来看,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安排》,没有规定仅申请认可而不申请执行的情形,故该部分文书均针对当事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情形。
3、根据《安排》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本样式也适用于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全部予以认可但部分予以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查明仲裁裁决一经执行部分执行完毕,可就剩下部分予以执行,在裁定的裁项中应当明确执行的具体内容。
4、上述《安排》没有规定当事人的复议权,故人民法院就此作出的裁定,应当是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