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字第××号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适用)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适用)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于××××年××月××日作出的××××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年××年××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十二条
2、本裁定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申请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