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院
公告
×××(被送达的有关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本院受理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字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单位)公告送达...(案号、裁判文书名称)...。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一审裁判文书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送达二审裁判文书时:“本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年××月××日
(院印)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对下落不明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当事人,用登报、互联网或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民事裁判文书时使用。
2、本公告应当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发布,不得用人民法庭或审判庭的名义发布。
3、公告方式及有关情况,应记明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如系登报公告送达的,应记明登载的报刊名称、时间和版面,并剪贴报样;如系互联网公告送达的,应当记明发布的网站的名称、时间和版面,并保存电子版;如系张贴公布的,应记明张贴的时间和地点,并用录像的方式记录张贴的过程。
4、需要注意的是,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其上诉期为30天,在送达外国当事人相关法律文书时,公告期届满时间为三个月。
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