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域外调查取证请求转递函
(通过外交途径提出)
编号(自动生成)
本院×××部门(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所在部门):
我庭审理的×××(原告、上诉人等)与×××(被告、被上诉人等)×××(案由)一案,应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经我院审查同意/因审理案件需要,我院认为需委托×××国调查取证。因海牙取证公约尚未在我国与该国之间生效,且我国与该国并未缔结相关双边司法协助条约,需通过外交途径向该国提出调查取证请求。
现将有关材料(word文档及Pdf文档)转去,请予审查并转递。
文件清单:
1、××××人民法院致我国驻被请求国使领馆的委托函
2、××××人民法院致被请求国主管法院的委托函
3、××××人民法院致被请求国主管法院的委托函译文
4、通过外交途径调查取证请求书
5、通过外交途径调查取证请求书译文
6、请求书附件
7、请求书附件译文
8、证明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与原文一致的翻译证明
×××庭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