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是否是交房的必要条件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15日,原告吴**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的房屋在2014年9月30日前交付。如果逾期60日以上,被告应该按日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交房的条件为: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由于被告在建设房屋时,施工单位没有按时完成,被告也没有按时交付房屋,于2015年6月19日才通过竣工验收,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为此,原告起诉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争议焦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是否是交房的必要条件
二、法官观点:
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在2014年9月30日前交付房屋。虽然案涉商品房已于2015年6月19日通过竣工验收,但被告一直未实际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尚未完全成就。原告在接收交房通知后,于2015年7月5日实际办理了交房手续。被告未能按期交付,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从2014年10月1日至实际交房日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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