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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看看法律上怎么说

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解读:

第一项规范的主体应主要限定在享有信贷配额和使用信贷资金的企业。虽然银行在实际操作上为防范呆坏账已极少向自然人发放信用贷款,但根据《贷款通则》等规定,银行并不绝对禁止向个人发放信用贷款,且部分银行欲发展业务亦对小额的个人贷款采取信用贷款的方式,因此该条款并不排除自然人。在主观方面中,转贷的目的应当为牟利,条款中虽未对牟利作出限定,从文意解释来说,转贷利率应当至少高于信贷资金的银行贷款使用利息才可能构成牟利。而至于到底高于多少,实际操作中应考虑到各项因素其他投入等具体事项,不宜一概而论。本条中只要具有转贷牟利的行为,不论其转贷行为是偶发性还是营业性都是为本法所否定的。

第二项本款规定的主体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际中存在的商个人向雇工和职工集资转贷的问题,由于其集资人数限制了其集资规模,对外转贷也一般以个人名义进行,并不是本款规范的重点。本款转贷资金的来源是向其他企业借款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法律并不允许企业转贷牟利

第三项可以从合同法一般原理和  《合同法》第52条 的规定中看到,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并且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合同应当无效。若明明知借款将被用于非法目的而出借,则其在实际上是对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帮助,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甚至也应一同受到法律制裁。即虽然借款合同在合同形式合同内容上合法,然而其实际借款目的为非法的情况下,行为后果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理应被认定为无效。

第四项关于公序良俗的解释在法律上被定义为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目前,我国有学者参考国外学说,大致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划分为十种:危害国家公序型、危害家庭关系型、违反道德型、射幸行为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行为型、限制经济自由型、违反公平竞争型、违反消费者保护型、违反劳动者保护型、暴力行为型

《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民间借贷合同领域的具体体现。而违法性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判断私法上的行为有无效应当结合规范目的予以考量,否则将可能侵害私法主体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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