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活动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对有关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如果在司法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后,隐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这些财产,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而且可能导致司法机关的裁判无法得到执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财产损失。犯罪对象是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移地封存。“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将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就地扣留或者送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冻结”,是指司法机关通知有关银行或者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其他人如果出于妨害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活动的意图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却故意予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过失不构成本罪。
1.划清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如果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以外的其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无论该财产是否已被查封、扣押,都应以盗窃罪论处,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2.划清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界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包含以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将要被执行的财产的方法,抗拒法院裁判的执行。将要被执行的财产包括已经和尚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项之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如果是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前非法处置(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则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依照刑法第314条规定,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