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纠纷是指遗赠人在设立遗嘱或其继承人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所谓遗赠就是指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把财产无偿地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具有以下特征::
1.遗赠是一种无偿给予他人一定财产的赠与行为。
2.遗赠是在遗嘱中规定的,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
3.遗赠与遗嘱继承同属死因行为,此区别于生前的赠与法律行为。
4.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以外的自然人或者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
5.遗赠必须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并明确表示接受时才发生遗赠的法律效果。
6.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仅能从继承人处或者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因遗赠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33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由遗赠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遗赠财产、遗赠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尽管遗赠与遗嘱继承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从其根本上说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区别如下:
1.两者的受让主体不同。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权利,但是执行遗嘱时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益还包括财产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予清偿,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遗嘱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这也不同于遗嘱继承人。
4.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受遗赠人。
遗赠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为一般要件,还要符合继承法的特别规定。一个有效的遗赠须具备以下条件:
1.立遗赠人在立遗赠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赠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赠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赠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死亡。
欲使遗嘱发生预期法律效果,须由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遗赠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遗嘱中遗赠部分的内容所做的必要行为和程序。遗嘱执行人通过履行执行遗嘱的职责,实现遗产从遗赠人到受遗赠人的交付转移。
遗赠的执行范围仅限于遗产中的指定部分,遗赠人生前负有缴纳税款的义务或者负有债务的,则以遗产对税款、债务清偿后的余额作为执行的范围。遗赠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时,遗嘱执行人则交付该特定物则交付该特定物,特定物灭失的,则遗赠的效力归于消灭。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明确的方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如何理解第一款“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规定的两个月内为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应当自从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之日起两个月内表示接受才为有效。
遗赠应属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在生前作出的,但只有于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人死亡前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关于如何认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问题,我们认为,应把《继承法》第25条第1款和第2款联系起来理解,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活着的时候,即便做了遗赠公证,受遗赠人也不适宜在其生存时就表示接受遗赠,只能等被继承人死亡后在表达自己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愿,故两个月的最早起算点应当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之事的,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织所有。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1985年9月11日起施行)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遗嘱继承纠纷的区别。遗嘱继承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而遗赠客体只是遗产中的权利,不包括义务,因而受遗赠人只享受遗产中的权利,不负担遗产中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