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组织)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者部分遗产在其死亡后按照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协议。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也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相同内容的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就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遗赠方和扶养方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2.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这是其在生前的效力;但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
3.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4.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然后才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行为。因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受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扶养人享有依照协议请求扶养人扶养和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承担在世时妥善管理遗赠财产,不处分遗赠财产并将其转移给扶养人的义务。
二、扶养人的权利义务
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承担扶养照顾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安葬的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是指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由于一方行为致使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通常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协商对扶养人的补偿事项做出合理的安排。
2.当事人一方由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内容,导致协议解除。若由于遗赠人的行为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支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和劳动报酬;若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其无权请求返回其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和劳动报酬。
《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 722号1985年9月11日起施行)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55.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另参见“遗赠纠纷”案由相关部分。
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遗赠纠纷的区别。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遗赠人用遗嘱表明了遗赠的意思,并且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遗赠人死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才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