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基于当事人间的法律行为而产生。根据《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就属于法定的概括转移。本案由规定的只是合同概括转移,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其依据原合同享有的债权债务通过协议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在移转范围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出让人与受让人就原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事项签订的合同,就是债权债务转让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包含了债务转移,故也需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包括了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规定也适用于概括转移,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也同样适用于概括转移。
1、诉讼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生效后,由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即应按原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如果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生效后,是因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争议,则应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一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一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应注意其与公司合并、分立时的债权债务以及法定继承时的债权债务一并承受的不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而公司合并、分立和法定继承是基于法律规定。
在适用案由时,要注意当事人的纠纷是对原债权债务的争议还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的争议,只有在当事人产生的争议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时,方适用本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