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拍卖法》第3条的规定,拍卖合同是指出卖人通过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合同。拍卖可分为强制拍卖和私人拍卖,《合同法》所规定的拍卖是指私人拍卖。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拍卖一般要经过拍卖委托、发布拍卖公告、竞买、拍定等程序,拍卖一经拍定买卖合同即成立,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拍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既有一般买卖合同的属性,又因缔约过程采用了拍卖的方式,使其具有自己独有的特性。考虑到拍卖合同纠纷,除了一般买卖合同的常见纠纷外,更有大量纠纷与拍卖程序直接相关,纠纷的处理要适用《拍卖法》的专门规范,故《规定》将拍卖合同独立于买卖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对拍卖合同纠纷作为独立案由规定后,拍卖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都应按拍卖合同纠纷确定案由。拍卖未成功的相关纠纷不应将案由确定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拍卖成功后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也不应将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另,就拍卖委托合同发生争议的,也只能按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而不采用本案由。
拍卖合同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拍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拍卖合同也是买卖合同的一种,但是由于拍卖本身的特殊性,关于拍卖合同的纠纷独立于买卖合同成为一个单独的案由。也正是由于拍卖的特殊性,关于拍卖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都适用拍卖合同纠纷这一案由。即使拍卖不成功或是在纠纷出现在拍卖成功后的履行过程中,亦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或者买卖合同纠纷,而是适用本案由。例外的是,拍卖委托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适用委托合同纠纷,不适用本案由。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拍卖法》(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2004年8月24日修正)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