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是一种企业经营模式。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企业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企业所有权人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承包者订立的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承包者订立的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承包者与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签订的由承包者经营管理外商独资企业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为确定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而在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案件系涉外案件,则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章的规定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如果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则我国领域内的合同签订地、我国领域内的合同履行地、我国领域内的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在我国领域内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份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这一第三级案由下,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4个第四级案由。
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一定条件户可以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承包经营只是解决部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补充措施。在承包经首期内,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部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背企业的收益。承包者可以是中国的公司、企业,也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承包者通过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引起的合同纠纷并不鲜见。
外商独资企业也称外资企业,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独立经营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可以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是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等。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采取其他责任形式由于外商独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所有,因此,外国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有关企业的一切问题,包括资金的筹措、职工的雇用、设备材料的购买、产品的销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日常的经营管理等。外商独资企业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它不同于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和常驻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商独资企业。近几年来,外商独资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居于第一位的投资方式。外商独资企业可以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承包者与外商独资企业通过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于外商独资企业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是民事案件,因此,将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列为民事案件案由之一。
乡镇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是为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通过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实现承包经营。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是企业的所有者,它的代表是企业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的董事会;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它的代表是企业的经营者。
在实践中,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主要有: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承包者约定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部分或者全部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承包者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终止等产生的纠纷。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承包者约定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部分或者全部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承包者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终止等产生的纠纷。
(3)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指外商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企业承包给中国或外国的承包者,由承包者在一定期限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获取企业部分收益并承担经营风险,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终止等产生的纠纷。
(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指乡镇企业与承包者就乡镇企业的部分或者全部经营管理权达成协议,由承包者对乡镇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经营管理,在乡镇企业与承包者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及终止等产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 14号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系企业所有权人与企业承包者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该类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案件系涉外案件,则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章的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