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若侵权行为是因为第三人原因导致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免责,但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授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2008年《规定》中,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下设有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和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2个第三级案由,对应物件损害责任案件。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对物件损害责任的案由作出调整,设置专门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将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仟纠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和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对于7个第四级案由不能涵盖的情形,依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