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
(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水路运输过程中,水上运输的经营者对他人或者其承运的旅客、货物造成损害所产生的纠纷。
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水上运输的经营者在水上运输过程中对他人的人身或者其承运的旅客的人身造成伤害所产生的纠纷。
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水上运输的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对他人或其承运的旅客的财产、承运的货物造成损失所引起的纠纷。
在2008年《规定》中,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第三级案由之下,设有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第四级案由。本《规定》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适当修正,将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之下设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和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2个第四级案由。在适用时应注意与海事海商纠纷第二级案由项下的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和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的区别,海事海商纠纷案由仅适用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而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则适用于普通法院管辖的侵权案件。
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海事海商纠纷案由的区别。海事海商纠纷案由仅适用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而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于普通法院管辖的侵权案件。
对于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在实践中,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主要有:
(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在水路运输过程中,水上运输的经营者对他人或者其承运的旅客的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在水路运输过程中,水上运输的经营者对他人或者其承运的旅客的财产、承运的货物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