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
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损害予以赔偿;如果帮工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者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被帮工人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免责事由: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4)
在2008年《规定》中,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之下设有第三级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本《规定》对案由的名称调整为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仍然作为第三级案由规定在侵权责任纠纷之下。确定本案由时应当注意对义务帮工行为的认定,只要是义务帮工人在实施义务帮工行为的,即应确定为本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书诉讼法>若干间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与义务帮工致人损害法律责任的区别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方(雇工)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害或致害,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雇工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雇主责任,而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帮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受到损害或者致人损害的,由义工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义工使用人与受益人不一致的,可以酌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工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适当承担责任。
在适用本案由时,在帮致人因帮工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如果第三人因下落不明不能确定,则不列其为当事人;第三人确定但没有赔偿能力的,第三人与被帮工人为共同被告。
对于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