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错误,或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未在15日内提起诉讼,造成被保全人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于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巧日内提起诉讼。基于申请人的申请和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15日内起诉但败诉的,其应当承担由于财产保全申请不当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如果申请人在巧日内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也应当对其保全措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是《规定》新增加的案由,在2008年《规定》中没有该案由的规定。根据审判实践的情况,《规定》设置了这一案由,适用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导致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确定本案由的关键在于财产保全的类型是诉前财产保全,以此与诉讼财产保全相区别。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区别。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的区别主要有:(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个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清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 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