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证据保个措施错误而导致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损失而引起的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但诉讼参与人中请证据保全措施后,如果其申请的事由错误,保全的对象并非诉讼所需要的证据,或者根本不存在可能灭失或以后无法取得的情形,由于保令措施而致使证据持有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 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区别。参见“366.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