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的急迫需要而根据其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给付其一定财物或者立即停正实施某种行为的特殊的执行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其他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但如果申请方最终终审判决败诉,则其受领的先予执行缺乏合法的依据,当然应当返回给对方当事人。如果因其申请而采取的先予执行措施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申请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 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因申请先于执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