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借款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因此,借款合同通常只会发生迟延履行,不会发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通常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但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3.借款合同通常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一、《合同法》及相关法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货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5.公民之间的借货,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货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二、典型案例
案例1:银行强制贷款人购买保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是否合法?
[案情回放]
江文在某城市工作,为与女友结婚考虑买房。经过调查,江文选定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江文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按揭货款合同,合同约定:江文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向该银行借款20万元,还款方式为每月偿还2000元,期限为10年,江文以该商品房作为抵押,到期无法偿还借款,银行将行使抵押权。在合同签订后,江文即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首期房款。
此后,某银行要求江文为所购置的房屋购买一份财产险,或是购买一定期限的人寿险,银行为受益人,并由江文支付保险费,否则就将解除与江文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但江文对银行的行为明确表示反对。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江文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专家点评]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就本案而言,究竟由江文来支付保险费,还是由银行来支付保险费,是属于合同的内容,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协商确定,不应强加给贷款人。银行以格式合同的方式达到这种目的,严重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精神,应当认定银行的行为无效。
根据《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因此,在本案中,银行要求江文购买一定期限的人寿保险,并要求江文指定自己为受益人,违背了《保险法》的规定和精神。
案例2: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能否解除合同?
邵守义从事个体运输业务。2008年,邵守义为扩大经营规模,向银行申请货款。某商业银行与邵守义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期限为2009年8月底,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借款用途为购买汽车,另外10万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某商业银行发现后,立即要求邵守义偿还借款。而邵守义则认为,借款期限未到期,不愿偿还。商业银行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邵守义立即归还借款30万及相应的利息。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同时,《商业银行法》规定,贷款人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借款合同中应当对借款用途做出约定。《贷款通则》规定,对于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对其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结合本案,根据邵守义与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借款使用目的是购买汽车,而邵守义未能按约定使用贷款,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第203条的规定。可见,商业银行可以行使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
案例3:借款人借离婚转移财产的,贷款人能否申请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吕原通过熟人介绍向某商业银行资款10万元做起了服装批发生意,货款期限为三年。由于是初次经营,吕原不太懂行,结果生意失败,没有盈利一分钱。为规避法律义务,吕原与妻子朱雁协议离婚。吕原原有的一套两室一厅的住宅(现在已升值为23万元)归朱雁所有。贷款到期后,该市某商业银行多次上门催吕原还款。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该市某商业银行向吕原发了最后还款通碟,要求吕原在1个月内还款,否则将其房屋拍卖。吕原表示其已经与朱雁离婚2年,那套两室一厅的住宅已归前妻朱雁所有,自己身无分文,已无财产偿还这10万元债务。于是,该市某商业银行将吕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吕原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吕原返还银行货款及利息。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本案中,某商业银行若要实现债权,存在一个先决条件,即吕原必须有足够的财产偿还债务,而吕原曾经有足够财产的住宅来偿还债务,但现在吕原已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将住宅无偿分给其前妻。在这种情况下,某商业银行欲实现债权,只能根据法律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撤销吕原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案例4:债务人不承认欠条是自己所写,应否承担举证责任?
人们通常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只要手里有借条,肯定能要回钱来,但在诉讼活动中却没有这么简单。蒋胜与曾国强是多年的街坊,也是同事,两个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不过,谁也没有想到,这两个老朋友竟然打起了官司。2004年8月,蒋胜凭一张金额为5000元,落款人为曾国强的欠条,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国强偿还欠款。曾国强矢口否认该借条为自己所写,指责蒋胜的行为属于敲诈。法官提出对欠条进行笔迹鉴定。但蒋胜和曾国强都认为应当由对方申请鉴定和预交鉴定费用。由于双方互相推诿,鉴定无法进行。
在蒋胜出示的欠条遭到对方否认的情况下,该欠条还不足以证明合同关系的成立,因为该欠条的真实性尚存在疑问。在这里,曾国强关于“欠条不是自己所写”的答辩是一种辩解理由,而不是事实主张。所以,蒋胜持有的证据显然不能达到这种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也就不能确认蒋胜的证明责任已完成。在本案中,蒋胜应承担证明责任,提出鉴定申请,预交鉴定费用。
案例5:手机短信能否证明借款事实?
姜利向王奕借款8000元,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04年12月。2005年4月,王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姜利借款一直未还,自己几次向其索要,姜利均借故推脱,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姜利归还借款。王奕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借条一张作为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姜利答辩称:借款已于2005年春节期间偿还。由于王奕称借条不在身边,当时未取回借条。事后,两人因故发生冲突,王奕为报复自己,以借条为据,要求自己重新偿还借款。姜利当庭展示了手机上储存的王奕发送的短信,内容为:“借条尚未取回,过两天给你。放心,账已清,我不会再向你要了!”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这是人们比较熟悉的几种证据形式。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证据形式开始出现并在诉讼活动中得到应用。手机短信息就是其中之一。
本案中姜利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形式表现其所载内容的客观存在,且证据内容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证据提取的方法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证据“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是适格证据,具有证明效力。而且,姜利提供的手机短信与王奕提供的借条相互印证,因而构成一条完整有效的证据锁链,证明了姜利欠款已还的法律事实。
三、借款合同陷阱防范
签订借款合同时可能出现的一些陷阱,要注意防范。
1.有的人在借款合同上只签字不盖章,或者加盖没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所以,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核实印章与借款人是否一致。盖章单位的印章应该与单位的名称保持一致,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在合同上签字或者加盖私章。签字或盖章都必须清晰可辨。
2.借款人故意不写自己的全称或漏写,导致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借款人写全称,并与营业执照和印章比照。
3.担保和抵押不实。担保是还款的保证,必须认真核查;保证人则必须有担保的资格和经济实力,保证的种类要加以明确;抵押物必须是国家许可抵押并且容易变现的财产。
4.有的借款人在填写还贷来源时作弊,造成还款困难。所以,签订借款合同时要着重审查还款来源。
5.有的人在填写借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时,模糊填写自己的违约责任,或者增加履行违约责任的条件和时限。所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对违约情况加以细分,有针对性地确定不同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对合同中写明的或者潜在的对方违约责任的条件和时限,要格外注意。
另外,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还有许多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例如合同签订后,如果需要对其中的个别文字进行订正,应该经过双方一致同意,并在订正处加盖各自的公章并注明修订的日期,等等。
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
长城卡卡号:_____________
有效期: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本合同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资格的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本合同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取得消费贷款的自然人。
甲方向乙方申请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向甲方发放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币别)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三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年)息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不变。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贷款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信用消费贷款可用于正常消费及劳务等费用支付。
第五条 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 用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后由甲方用于消费。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还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到期后,甲方应按约定将贷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账户,并授权甲方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一次性或分期划扣。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甲方授权乙方在每个还款期规定时间自动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扣除还款本息。
第八条 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允许甲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还款承担费。
第九条 展期贷款处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展期申请经甲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
6.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8.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_________计收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计(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己发放的贷款本息:
3.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甲方曾向乙方提供过虚假的资料;
3.4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 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6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3.7甲方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影响还款的行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_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申请表》、乙方身份证影印件、购物发票影印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及合同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签订地点: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