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的合同。
2.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3.劳动合同的客体是劳动行为。
一、《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条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典型案例
案例1:职工在服务期内辞职的,违约金如何计算?
[案情回放]
2006年,付春生应聘到某企业。试用期满后,某企业根据付春生的表现安排其到外地参加技术培训。双方在培训协议中约定:付春生接受培训后,必须在企业服务满3年,不满3年辞职的,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企业支付的培训费用。某企业为付春生参加技术培训支付了15000元的费用。2006年10月,付春生完成培训,回某企业工作。2007年10月,付春生向某企业提出辞职。双方发生争议,付春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付春生应当赔偿某企业的培训费用。付春生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在本案中,原告接受被告提供的专业培训,被告为此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15000元,双方在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法有效。由于原告提出辞职时,约定的3年服务期已经实际履行了1年,原告所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不应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10000元。
案例2:职工受到治安处罚的,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邓华是某企业职工。2007年8月,邓华因无照驾车被处以拘留10日、罚款2000元的治安处罚。某企业遂以邓华受到治安处罚为由,宣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邓华对某企业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予以撤销。某企业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被告受到的是公安机关给予的治安处罚,没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也不具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仲裁裁决予以撤销是正确的。原告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教育其他员工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并不能作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理由。相反,由于原告本身的决定就是违法的,在教育员工上所起的作用只能是适得其反。
案例3:劳动者持假文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如何解决?
2007年5月,洪翰明到某公司应聘,声称自己是本科学历,具有多年销售经验,并向该公司出示了某大学的毕业证书。某公司将其招聘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洪翰明担任销售经理后,某公司根据其工作表现,对其学历和工作经历产生怀疑,经向某大学核实后,发现洪翰明所持的是假文凭。2007年11月,某公司通知洪翰明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洪翰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洪翰明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某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给予经济赔偿。某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洪翰明2007年11月份工资。洪翰明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因此,在本案中,原告通过欺诈手段与被告订立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有权予以解除,并且无须支付任何赔偿金。并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况也不包括《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原告不但不能要求赔偿金,也不能要求被告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原告作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已经付出了劳动,应当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即月工资3000元。
案例4:工资支付附条件的,是否有效?
黄亮经营一家木材加工厂。章汉是该厂工人。2007年8月,章汉因故需要返乡,临行前尚有2个月的工资计2400元未结算。黄亮与章汉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如果章汉在2007年10月1日前返回并继续为黄亮工作,支付未结算的工资2400元;否则,无权要求支付该工资。2007年10月底,章汉才得以返回。黄亮以已经招用其他工人为由,让章汉另找工作,并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章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后,应当按月领取工资。被告拖欠原告2个月工资,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此后达成的附支付条件的协议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合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被告不仅应当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而且应当按照工资总额的25%给予经济补偿。在本案中,拖欠工资总额为2400元,经济补偿600元,被告总共应当支付原告3000元。
案例5: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否支付加班工资?
田振辉是某企业职工。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规定:职工每完成一件产品加工任务,发给15元工资,每月生产定额为80件,多劳多得。2007年6月,由于生产任务增加,该企业要求职工加班完成生产任务。2007年6一10月间,田振辉多次加班,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某企业按照正常标准向其发放了计件工资。田振辉要求某企业支付加班工资,遭到拒绝,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某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即正常标准的150%支付田振辉的加班工资。某企业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所谓加班,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参加劳动。在计件工作状态下是否存在加班呢?《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也就是说,在计件工作状态下同样应当遵守8小时工作制。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属于加班,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在本案中,原告规定:职工每月的生产定额为80件,多劳多得。被告加班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其超额完成的部分,如果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应当按照多劳多得的规定,即每件15元支付劳动报酬。如果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完成的,就属于加班,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即按照正常标准的150%支付劳动报酬。
三、劳动合同陷阱防范
1.合同条款显失公平。一些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强加给劳动者,在合同中只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不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权利,甚至根本不告知劳动者合同的内容。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以种种名目骗取劳动者的钱财。
2.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规范的劳动合同,用以应付劳动监察部门的检查;另一份是用来约束劳动者的,完全从企业自身的利益出发,权利义务极不平等。
3.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要完全服从企业的管理和安排。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加班加点、强迫劳动,甚至连吃饭、穿衣、上厕所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被剥夺,甚至任意侮辱、体罚、殴打和拘禁劳动者。
4.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工伤概不负责”的霸王条款来逃避自身义务,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建筑业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劳动条件差、安全隐患多,生产中经常发生安全事故。这类劳动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书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性别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省(市)____区(县)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生效,本合同于____工作完成时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元或按______执行。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元或按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