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本身,而是最后的工作成果,这是承揽合同与单纯的劳务合同的差异。工作成果可以表现为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表现为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人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承揽人要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动力等来完成工作任务,并不接受定作人的管理。因此,承揽人独立承担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在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环境意外恶化,造成工作任务无法完成,由承揽人承担损失。
3.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各种形式。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承揽人通常必须以自己拥有的设备、技术、劳动力等完成工作任务,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
一、《合同法》及相关法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典型案例
案例1:室内装修造成污染的,承揽人应否赔偿?
[案情回放]
韩成购买了一套二居室,并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双方约定:某装修公司负责对韩成的住房进行室内装修;所需材料由某装修公司购置,但必须经韩成验收同意后方可使用。2009年12月,装修工程完工,韩成验收后与某装修公司结算了工程款。此后,因住房内留有刺鼻气味并且长期不消散,韩成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室内的异味是由装修材料挥发出的游离甲醛严重超标造成的。因与某装修公司就装修质量问题协商未果,韩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点评]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装修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但根据合同目的,装修后的房屋至少应当具备包括空气条件在内的居住条件。而某装修公司所使用的装修材料挥发的甲醛气体严重超标,使韩成的房屋无法正常地居住和使用,这样的装修质量显然没有达到符合装修合同目的的质量标准。
韩成作为家庭装修的定作人,是一名普通的消费者,在对某装修公司购置的装修材料进行验收时,仅能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进行外观质量上的把关,但某装修公司作为装修工程的承揽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应当对其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担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即应保证装修后的房屋具备包括空气条件在内的正常居住条件。
《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韩成不仅可以要求某装修公司重新装修,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由于承揽人过错导致分包人的帮工伤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朱定国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建孟飞的房屋,双方订立了承揽合同书。朱定国按合同建完主体工程后,将房屋的部分外粉刷工程包给了刘栋,口头议定粉刷验收后,在朱定国工钱中支付报酬给刘栋。刘栋邀请了路东帮工,并议定同时上工,平均分配。
2010年5月某日,朱定国用其在孟飞家挑选的树木,帮刘栋搭建吊架,但未搭完整。次日,刘栋和葛红将吊架搭完整后再动工粉刷。当天下午三时许,由于搭吊架的树木霉烂而断裂,导致葛红从吊架上摔落在地,造成六级伤残。葛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定国、孟飞、刘栋三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本案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是吊架的树木毒烂断裂,而搭建吊架的树木是朱定国自行挑选的,孟飞对吊架的断裂没有过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朱定国承建房屋后,将部分外粉刷工程包给刘栋去完成,且报酬在朱定国工钱中支付。可见,朱定国与刘栋之间形成了分包关系。刘栋(及葛红)二人在做工前,将朱定国交给其未完成的吊架安装使用时,应尽注意检查的义务,而未尽此义务盲目使用,对吊架断裂亦有一定的过错。故朱定国应负主要责任,刘栋(及葛红)二人应负次要责任。
案例3:提供家庭装修劳务并按天领取报酬的,是否为承揽关系?
庄则成应张丰裕要求到张丰裕家中做工,为张丰裕安装天花板和地板双方约定:张丰裕按照做工天数向庄则成支付报酬,工钱为每天50元;庄则成自备工具。几天后,庄则成在对一块木板实施切割的过程中,被木板中飞溅出来的铁打刺伤眼睛,造成经济损失计8000余元。庄则成诉至法院,要求张丰裕赔偿其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庄则成是在不特定的期间内,按照张丰裕的要求,为张丰裕提供安装天花板和地板等特定劳务,虽然庄则成是自己准备工具,所提供的劳务也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但张丰裕是按照庄则成的做工天数,以每天50元的工钱支付报酬,做多少天支付多少天的工钱,完全是支付劳动力报酬的方式,而不是以劳动成果作为支付报酬的直接对象。庄则成没有享有劳务报酬之外的额外利益,且张丰裕在一定程度上对庄则成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行使着管理和指挥职能。故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应属于雇佣关系,适用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
案例4:承揽人擅自将工作交他人代为完成的,定作人能否解除合同?
2009年2月,某塑胶制品厂(以下简称“塑胶厂”)与某服装厂签订加工合同,合同规定:塑胶厂作为定作人给服装厂提供半成品塑料儿童雨衣,服装厂作为承揽人为塑胶厂加工成品塑料儿童雨衣,但双方对加工承揽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未作明确规定。
合同签订后,至2010年3月底,塑胶厂共向服装厂提供半成品10000件,并预付加工费15000元。服装厂收到半成品后,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加工了1000件,其余9000件服装厂未经塑胶厂同意以每件14元的价格转给了某公司。
后由于服装厂没有及时向某公司支付加工费,某公司遂扣住加工完成的雨衣,导致服装厂无法向塑胶厂交货。经塑胶厂再三催促后,服装厂不得不说出转委托某公司加工并被扣住的事实。塑胶厂为了保证按时出口,只得先拿出12600元付给某公司。为此,塑胶厂诉至法院,要求服装厂返还预付的部分加工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服装厂擅自将工作交由第三人某公司完成的,构成根本违约。定作人塑胶厂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要求承揽人承担合同责任。一种是要求服装厂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另一种是通知服装厂解除合同。本案中,塑胶厂要求服装厂返还部分预付的加工费并承担违约责任,是选择了解除承揽合同。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三、承揽合同陷阱防范
在承揽合同中,要注意防范以下几个方面的陷阱:
1.首先要审查承揽人是否超越了自已的经营范围。为此,可以要求对方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资料。另外,要注意了解承揽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商业信誉情况,因为承揽合同具有比较强的人身属性,工作任务能否顺利完成有赖于承揽人的实力和信誉。
2.在签订承揽合同时,要注意:技术协议和图纸也是承揽合同的重要内容,双方应当签字盖章。对于合同中的条款要仔细审读,内容应当尽可能明确,意思含糊、有歧义的条款可能为将来的纠纷埋下隐患。
3.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如果对方的履约能力没有保证,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
合同编号:______
定作人: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承揽人: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
第一条 加工物、数量、报酬、交货期限
项目名称及内容
计量单位
数量
工作量(工时)
报酬
交付期限
单价
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不够可另接)
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承揽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______人提供。材料的检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工作成果检验标准、方法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定作人在____年__月__日前交定金(大写)_____元。
第十条 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
第十一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
定作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揽人
承揽人:(章)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____年__月__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