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的一种。它具有如下特征:
1.服务合同是有偿、双务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一定的服务,接受服务的一方支付约定的报酬。
2.服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是,当事人之间没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服务关系具有随机性和任意性。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条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第一款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买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案情回放
2009年4月,胡某、祁某到某摄影城商定结婚录像事项。双方商定由摄影城于5月1日为胡某和祁某的结婚仪式录像,费用400元,胡某当时交纳钾金100元。随后,胡某派人到摄影城交纳了全部费用5月3日,胡某将从摄影城取回的光碟播放时,发现缺少“拜高堂、夫妻对拜、喝交杯酒”等结婚仪式的重要内容,这给新婚夫妇造成了终生遗憾及精神上的痛苦。胡某要求某摄影城退回录像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但某摄影城只同意退回录像费,不同意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胡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摄影城向其赔礼道歉,退回录像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专家点评]
胡某与摄影城之问口头约定的录像协议,属于期待精神利益合同的一种。期待精神利益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基于获取精神方面享受的日的而与他方订立的合同,如看演出合同、照相合同、录像合同等等。在本案中,某摄影城有偿为胡某、祁某提供的婚礼录像服务存在瑕疵。根据我国民间结婚的风俗习惯,“拜高堂、夫妻对拜、喝交杯酒”是婚礼中非常重要的内容,而某摄影城的录像行为使胡某准备永久保存的婚礼录像资料不能完整,胡某期待的精神利益不能完全实现,给胡某造成了终生遗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损失理应得到某摄影城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