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义务帮工。
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杨某是货车司机,其时常驾驶货车在攸州物流园为货运店拉货,并根据运输目的地的距离计付运费,且工作内容包含了装卸货。曾某在攸州工业园经营了一家货运店从事物流中转。某日下午,曾某通过电话联系杨某到其货运店运送木门,因木门较大件,曾某遂帮杨某一起将木门抬上车。
在搬运过程中,杨某不慎从车上摔到地下受伤,导致腰部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杨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杨某认为其在运货时帮店家曾某装卸货物系义务帮工,故诉至法院要求曾某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义务帮工?根据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
义务帮工一般具有的法律特征包括有:
(1)具有无偿性,即帮工人不向被帮工人要求给付任何劳动报酬;
(2)具有临时性,这种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等特点,并不是一种长期反复的行为;
(3)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行为没有表示拒绝,是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
(4)义务帮工是单务合同。
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物流园从事货运的货车司机其工作内容除了运送货物外亦包含了装卸货物,且按照惯例,货运站老板支付运费给货车司机后亦均未另行支付装车费,因此曾某与杨某之间实际上存在的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并不存在义务帮工,杨某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责任。
同时,曾某作为本次运货业务的托运人,其在杨某一人装卸大件货物时,未向杨某提供必要帮助及符合安全保障的工作环境,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曾某承担本案杨某损失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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