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不同,在责任归责原则上,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实践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要有雇佣的保姆为完成工作中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雇佣的建筑物装修工为完成工作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承揽人和定作人为完成工作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