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2日晚七点左右,被告李某打电话给案外人向某请他在柳叶湖堤上下一车塑胶管子,约定200元一车,故案外人向
刘某经人介绍承接了重庆某水务有限公司(简称水务公司)一工地电杆等转运劳务,刘某将上述工作交由曾某、林某等完成并支付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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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常遇到"过错责任"进行了解读,只有把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同最大限度保护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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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
在实践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要有雇佣的保姆为完成工作中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雇佣的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