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行纪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人或者卖出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3.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行纪合同只需行纪人与委托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需以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4.行纪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口头以及其他约定的方式订立,无需以特定的方式订立。
一、《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典型案例
案例1:行纪合同中,供货方是否有权向代理方直接索取价款?
[案情回放]
甲商场委托乙公司代购热水器3000台。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与供货厂家成交后,由乙方通知甲方直接向供货厂家支付货款,甲方在乙方收货后向乙方支付报酬8000元。乙方随后找到厂家丙方,与其签订了热水器买卖合同,规定由丙方提供热水器3000台,并于乙方收到货物后立即支付价款20万元。
不久,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向乙方交付了热水器,乙方在收到货物之后,立即通知甲方向丙方付款,并向自己支付报酬。甲方收到通知后,向乙方支付了报酬8000元,并取走货物,却未向丙方支付价款。丙方由于一直未收到货款,遂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乙方则称:依照与甲方签订的行纪合同,它无向丙方付款的义务,自己并未违约,丙方应向甲方主张权利。丙方遂提起诉讼。
[专家点评]
由于本案乙方与丙方订立合同的同时,丙方并不知道乙方的行为系代理行为,故属于该条之“除外”情况,从而乙方与丙方之买卖合同不能约束甲方。因此,丙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向乙方主张权利。而乙方则可依据行纪合同之规定,以甲方未履行向第三人付款之义务为由向甲方行使追索权。此外追索权之行使,合同法有关行纪合同的规定虽未明确规定,但依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可以推断之。本案中,丙方有权向乙方索取货款,乙方则应向甲方要求履行合同。
案例2:行纪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拍卖标的物?
某瓷器厂与某商场签订合同,由商场代售该厂生产的瓷器500件,价格由瓷器厂决定,同时该厂支付总价款的10%作为报酬。由于瓷器厂的瓷器价格过高、质量一般,六个月过去了,仍未售出。商场便通知瓷器厂取回货物并支付报酬,瓷器厂仍不予理睬。六个月后,商场再次要求瓷器厂取回并支付报酬,否则,两个月后将拍卖瓷器。瓷器厂仍不予理睬。两个月后,商场将瓷器拍卖,扣除报酬后,将剩余款项汇给瓷器厂。该厂以商场擅自拍卖其货物,对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来讲,委托物拍卖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1)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委托物不能卖出,委托人已收到行纪人的通知或委托人已知悉委托物不能卖出,并且行纪人无继续保管之义务。(2)委托人知悉委托物不能卖出或撤回出卖委托之后,不在合理期限内取回或处分其物。(3)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由于瓷器体积较大且易碎,所花提存费用较高,故商场的依法拍卖瓷器是合适的。
三、行纪合同陷阱防范
1.有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自己作为合同相对人,从而完成行纪事务,被称为自我交易。行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低价卖出、高价买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在订立行纪合同时,需要对此加以防范。
2.行纪人可能在未取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委托物交第三人保管,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例如,行纪人将委托物移交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保管,使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被泄露。
3.现实中常出现委托人外出时,行纪人以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为借口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低价出售商品,从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所以,在签订行纪合同中,要针对这种风险作出约定。
合同编号:_____
行纪人:_____ 签订地点:_____
委托人: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买入(卖出)的货物、数量、价格:
货物
名称
商品或品牌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质量标准
包装要求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货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行纪人将买入的货物交付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委托人与行纪人结算货款的方式、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或货物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货物。
第十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
委托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行纪人
行纪人:(章)
鉴(公)证意见:
(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