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是指供暖单位向热力用户提供热力,热力用户支付暖气费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4条的规定,供用热力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等也可参照供用电合同的规定。供用热力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热方式、质量、时间,用热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供暖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热力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供用热力合同也可分为生产经营性供用热力合同和生活消费性供用热力合同。供暖单位的主要义务有:及时、安全、合格供热,停热的通知义务,以及抢修义务。而热力用户的主要义务有:支付供暖费,保持用暖设施安全,以及依约使用热力等。
《规定》将原来统称的案由分开,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也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以及供热方式的不断改革,市政统一供热的模式逐渐被打破,供热主体逐渐多元化,但这都不影响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供用热力合同的履行地,若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无相关约定,则以供暖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具体适用可参见本书案由18.抚养纠纷中“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的有关内容
在实践中,公用热力合同纠纷主要有热力费缴纳纠纷、热力断供纠纷等。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