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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致残,受益人是否应该赔偿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案例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系某村同村村民,张某叫王某帮忙砍家中一棵梧桐树的树枝,上树前交待王某不要砍到树根,以免摔下伤着,王某爬上树不久,树突然倒了,王某反应不及,随树从3米高处一起摔下来,致第二腰椎压缩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王某摔伤后,张某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细心照料,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但王某半年不能劳动,故王某要求张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遭到张某拒绝,王某遂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虽然是义务帮工砍树枝,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行为。但在王某上树之前有两个树根已被砍断,且张某作为受益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判决张某赔偿王某残疾生活补助、误工费1.06万元。

   【案例二】原告薛某在被告林某家义务帮忙拆墙过程中,墙体倒塌,将原告薛某砸伤,经诊断其伤为肋骨和胫骨骨折,九级伤残。薛某住院期间,花费了5万多元的费用,但被告林某认为原告帮忙拆墙是主动行为,并不认为自己有责任,不愿赔偿损失。故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薛某确实是在被告林某家义务帮其拆墙过程中因墙体倒塌而被砸伤的。故判决,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薛某因帮被告林某拆墙发生意外导致受伤,林某应当对薛某进行赔偿。

   案件分析:案件问题的焦点是双方责任应如何划分。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所以义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受伤,被帮工人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无论被帮工人是否存有过错,只要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法定之责,即使帮工人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被帮工人依然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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