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担保法》,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抵押合同就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订立的关于设定抵押权的合同。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抵押担保的范围等。
与保证合同一样,抵押合同也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抵押合同也具有一定独立性,当事人可以单就抵押合同形成诉讼,故《规定》也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再列抵押合同纠纷。另,关于抵押合同的性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物权行为;另一种认为属于债权行为。我国主流观点采债权行为说,抵押合同只是设立抵押权的合同,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产生,抵押权的产生还得依赖公示登记。因此,确定案由时还需注意抵押合同纠纷与抵押权纠纷的区别,抵押权纠纷是物权纠纷,抵押合同纠纷是债权纠纷,两者不能混同。
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抵押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抵押权纠纷的区别。抵押权纠纷是指抵押当事人之间因抵押权的成立、内容、变更、转让、实现、消灭等产生的纠纷。抵押权纠纷是物权纠纷,在当事人就抵押权的设定、内容、变更、转让、实现、消灭等产生纠纷时,应适用抵押权纠纷。而抵押合同纠纷是债权纠纷,当事人因抵押合同产生纠纷的,如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不成立等纠纷,则应当适用本案由。
在适用案由时,若当事人就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一并提起诉讼,不适用本案案由,应按主合同性质确定案由。
另参见“59.抵押权纠纷”案由相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