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或者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委托合同是诺成、双务的合同。
2.委托合同具有比较强的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前提。
3.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一、《合同法》及相关法条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典型案例
案例1:受托人以代收款项冲抵债务的,是否构成违约?
[案情回放]
某贸易公司拖欠某供销公司的货款100万元,一直未归还。供梢公司多次向贸易公司催要,未果。2008年10月,供销公司得知某食品公司与贸易公司有长期的贸易往来关系,遂请某食品公司出面帮助向贸易公司催讨欠款,某食品公司提出须支付催讨欠款的费用。双方于2008年11月1日达成协议,协议规定,由某食品公司帮助供销公司催讨货款,半年内,某食品公司保证给供销公司要回75万元,剩下的货款可由某食品公司处理。合同订立后的第三天,某食品公司即派人与贸易公司商谈,提出供销公司已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他,而某食品公司又拖欠贸易公司110万元的货款,双方可否抵销100万元,贸易公司表示同意,双方为此达成协议。
在2009年3月7日,某食品公司给供销公司汇去75万元货款,并通知供销公司双方关系已经了结。一个月后,供销公司了解到某食品公司与贸易公司互相充抵债务一事,认为它只是委托食品公司催讨欠款,并没有允许其抵销债务。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因不能达成协议,供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不当得利。
[专家点评]
从本案来看,虽然供销公司并没有转让全部债权的意图,在供销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的协议,也没有明确转让全部债权,但双方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在半年内某食品公司保证给供销公司要回75万元,剩下的货款可由某食品公司处理。既然双方已就25万元货款债权的转让达成了协议,而贸易公司对某食品公司提出的互相冲抵债务的请求表示同意,可见贸易公司已经同意全部债权的转让,至少其对部分债权的转让显然是无异议的,因此本案中部分债权的转让已经生效。
至于供销公司提出某食品公司向其支付75万元货款,而获得25万元货款,已构成不当得利,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既然25万元货款的债权已经转,那么某食品公司在转让后,享有并实现了此项债权,完全是合法的,是有法律根据的,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那么,尚未转让的75万元货款的债权,能否由某食品公司提出抵销?从原则上说,这笔债权没有转让,因此不能抵销,供销公司提出只是委托某食品公司催讨欠款,并未允许其抵销,并认为抵销违反了供销公司达成的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也是合理的。但是既然在抵销后某食品公司已经向供销公司支付了75万元货款,而抵销的效果对供销公司并无不利。对于75万元货款,也可以认为是某食品公司代贸易公司向供销公司所支付的货款。因此,供销公司要求某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不当得到,缺乏充分的依据。
案例2:委托他人代收汇款发生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丁三才和夏礼杰、岳焕三人是中学同学,读书时是形影不离的好朋友。高中毕业后,丁三才参加了工作,在一家工厂做工。夏礼杰则考上了外地的一所大学,成了让人羡慕不已的大学生。岳焕没有考上大学,待在家里,无所事事。2003年春节时,夏礼杰回家过年,见到了百无聊赖的岳焕,遂提议让他到自己就读学校所在的城市去打工。岳焕征得了家人的同意,在寒假结束后,跟随返校的夏礼杰来到了某市。由于岳焕没有一技之长,又缺乏工作经验,因此,工作找得很不顺利,生活也十分艰难。2004年6月某日,正在上班的丁三才接到了岳焕发来的电报,请求他尽快汇2000元钱到夏礼杰的名下。电报中未说明具体的理由。丁三才感到朋友一定是遇到了困难,急需用钱,便立即到银行取出了2000元钱并电汇到了夏礼杰所在的学校。可他没有想到的是,正是这2000元钱,让自己的两个好朋友:岳焕和夏礼杰闹上了公堂,打起了一场谁也说不清楚的官司。
岳焕提出,自己因生活困难,向好友丁三才借钱,由于自己没有固定的通讯地址,便将钱汇到了夏礼杰名下。夏礼杰收到钱后,将2000元钱据为己有。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夏礼杰交出被其非法占有的2000元钱。
夏礼杰提出,岳焕因没有工作,生活拮据,曾向自己借2000元钱。此次丁三才汇来的钱,是岳焕用来偿还借款的。由于是好朋友,所以当初借款时没有打借条。在诉讼过程中,两个人各执己见,但都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都承认丁三才曾应岳焕的要求,汇款2000元到夏礼杰的名下,但岳焕主张该款应当由夏礼杰转交给自己,而夏礼杰则主张该款是用来偿还岳焕的欠款的。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和驳倒对方的主张。本案的关键即在于夏礼杰占有该笔汇款是否有法律上的根据,能否得到证明。在双方都不能提供证明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情况下,本案的焦点就集中在谁应当承担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上,即夏礼杰取得该款有无法律根据的证明责任由谁承担,谁就将面临不利的诉讼后果。
在本案中,夏礼杰显然属于得到利益的一方,一般不会保留证据,而岳焕属于间接地给付利益的一方,通常会保留证据,所以,由他承担举证责任符合人们的生活习惯。在委托他人受领汇款的情况下,人们通常会要求汇款人在汇款凭据上注明该款由受委托人转交给自己,以便日后要求其返还汇款。在岳焕不能提供上述证据的情况下,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案例3: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能否要求赔偿报酬损失?
[案情回放]
邓孝伦是某汽修厂老板。2005年2月,邓孝伦委托黎宝强为其购买批汽车配件。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黎宝强于2005年6月前为邓孝伦购买汽车配件若干,垫付货款;邓孝伦于2006年春节前偿还货款与利息,并支付报酬5000元。黎宝强接受委托后,积极联系货源。2005年4月,邓孝伦电话通知黎宝强,其已购得汽车配件,解除委托合同。黎宝强认为,自己为联系货源支付了交通费以及交际费近千元,邓孝伦应当偿还并赔偿自己的报酬损失5000元。邓孝伦同意偿还上述费用,但不同意赔偿报酬损失。为此,邓孝伦起诉至人民法院。
黎宝强可以根据其为办理委托事务而付出劳动的情况要求支付相应的报酬,具体数额可以由法官按照受托人从事委托事务的时间,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标准确定,即受托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托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不能超过约定报酬的一定比例,如50%。但受托人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委托合同约定的全部报酬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时,根据《合同法》第398条的规定,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在本案中,黎宝强为办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交通费、交际费等费用,是其为处理委托事务而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对此,委托人同意支付,法律应当予以认可。
案例4:利用委托人盖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责任由谁承担?
2002年,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老板向华升到某建材厂联系购买建材的相关事宜。某公司总经理陈某亲自填写了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为“以本公司名义代为购买建筑材料1000吨”,陈某并把盖有某公司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若干份交给了向华升。向华升分几次购买了建筑材料共计1000吨,某公司在验货后也及时支付了全部货款。
时隔3个月后,某建材厂再次到某公司索要建筑材料货款,某公司表示已经支付了所购买的1000吨建筑材料的全部货款,自己与该厂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该建材厂却说某公司只支付了1000吨建筑材料的货款,还有500吨的货款没有支付。而某公司表示自己只购买了1000吨建筑材料,建材厂提到的500吨建材一事与本公司无关。
经解释,某公司才发现,原来向华升利用自己未及时收回的授权委托书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某公司的名义从建材厂购买了500吨建材。现在陈某已不知去向,对于这500吨建材某公司根本就没有收到,因此拒绝支付相应价款。建材厂在多次索要货款未果的情况下,将某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这500吨建材的货款及相应利息。
在本案中,某建筑公司授权个体工商户老板向华升为该公司购买建筑材料1000吨,并把授权委托书及盖有本公司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一并交与了向华升,可以说这一委托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在向华升以代理人的身份为某公司签订了购买建筑材料的合同,买卖双方也已履行完毕后,向华升与某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实际上已经终止了。向华升再次以某公司名义签订建材买卖合同,购买500吨建筑材料的行为属于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但由于某公司在委托关系终止后未及时将交与向华升的授权委托书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收回,以至于给交易对方——某建材厂造成了假象,使建材厂认为向华升仍然具有代理权,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其购买500吨建材的行为仍然应该由某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9条的相关规定,某公司应该支付这500吨建材的货款及相应利息。
三、委托合同陷阱防范
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对合同中的关键条款要特别注意,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1、完成委托事项的质量要求,即受托人处置委托事项应达到的委托人的要求,该条款是衡量和计算报酬的依据。
2.如果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当支付约定的报酬,报酬支付的方法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完成委托事项的期限。这是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的时间规定,如不能按时完成委托事项,则构成违约,不仅不能如数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还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合同编号:____
委托人:____ 签订地点:____
受托人: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_____事务。
第二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委托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 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费用的时间、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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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章)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