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概念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认、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合同关系中,有三个构成要索:主体、客体和内容。合同主体即合同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同客体即合同标的,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合同内容即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本案由共收录了买卖合同,城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货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介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担保合同、劳动合同、保险合同、旅游合同、服务合同、广告合同、承包合同、借用合同、演出合同、出国留学合同、医疗事故故赔偿合同等20多个类别的常用合同、对于合同,还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明确了其名称和适用规则的合同。《合同法》上规定的买卖合同,城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5类合同就是有名合同。法律上未予明确规定的合同就是无名合同。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条件的合同;实践合同则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生效条件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认,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非要式合同则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就属于要式合同。
(四)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一定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某种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赠与人承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并不承担义务,就属于单务合同。
(五)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依赖于主合同而存在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意味着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地位是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在合同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中,当事人可能存在地位上的差异,例如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主体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但两者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仍然是平等的,例如行政管理部门向其管辖下的企业采购物品,就不能凭借自身的行政权力而凌驾于企业之上。
(二)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由原则要求当事人通过自有协商来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缔约自由,即自由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自由决定合同内容,包括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订立那些合同条款;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关系。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公平地确定的权利义务,不能是使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需要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公平的考量,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权利和规避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之间应当相互承担忠实、诚实、保密、相互照顾和协助的附随义务。在谈判的过程中,不得采取恶意磋商、欺诈等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法利益,不得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履行阶段,当事人要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附随义务。在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需要遵循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3、在合同条款和用词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各自的权利义务。由此引起纠纷时,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合同进行正确的解释。
(五)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行为不仅要遵守法律规定,还要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要求。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得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显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宣布合同无效。
(六)严守合同原则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一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旦合同成立,当事人双方要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城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5种有名合同适用该法。除此之外,适用《合同法》的合同类型有以下几种:
(一)无名合同
《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合同是无名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典当合同、邮电合同、演出合同、悬赏合同、培训合同、旅游合同等等。这些无名合同同样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合同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对合同订立、生效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合同法》。以《物权法》的规定为例,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地役权设立合同、抵押权设立合同、质权设立合同、共有合同等多种类型的合同。这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仍然适用《合同法》。
(三)《合同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也有例外,如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通常是有偿的财产性质的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是主要以人身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四、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
(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一立发生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
(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允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依据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仍然无法确定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明确:(1)质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介同日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7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展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与事人订立介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而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日头形式一汀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合同需要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其中,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求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还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自承诺生效后成立。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热播如果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办法等作出变更的,属于实质性变更,构成新的要约。
(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失效。
五、合同的履行需要遵循的规则
(一)有关履行主体的规则
履行合同可以由债务人进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为进行,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除外。在特定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但该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仅仅是协助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三人。
(二)有关履行标的的规则
合同的标的指的是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实施的特定行为。履行合同的过程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有关履行地点的规则
合同中对履行有明确约定的,债务人应当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义务,债权人应当在该地点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如果履行地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来确定履行地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则依据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履行地点。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确定履行地点的,如果履行标点是给付货币,在接受履行的当事人所在地履行;如果是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除此之外的其他标点,在债务人所在地履行。
(四)有关履行方式的规则
履行方式有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内容。债务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确定履行方式。无法达成协议的,则依据有关的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无法确定履行方式的,通过便于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方式。
(五)有关价款或报酬支付的规则
如果合同中对价款和报酬约定不明确,通过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的,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六)有关履行期限的规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期限届满未履行合同的,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约定履行期限。无法达成协议的,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在上述情况下仍然无法确定合同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提前履行,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六、关于合同的无效和撤销的规定
(一)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1、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应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无效。但《合同法》对《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必要的修正,将在欺诈、胁迫情况下成立的合同效力的决定权授予了被欺诈和胁迫的一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在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这类合同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这类合同无效的决定因索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而:从主观方面而言,当事人要有恶意串通的行为;从客观方面而言,此类合同要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造损害。恶意串通可以表现为明示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等;也可以表现为默示的行为,即一方当事人表明意图后,另一方面给予默认等。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所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的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虽然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实质上是违法的。当事人通过一个形式上合法的合同来实现其非法的目的。例如,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而订立赠与合同,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赠与他人,就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类合同包括逃税的合同、损害人格尊严的合同、破坏公平竞争的合同、赌博合同、破坏家庭关系的合同等。这些合同对公共利益和社会风俗造成了损害,属于无效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内容如果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二)关于合同撤销的规定
1、以欺诈与胁迫手段,违背对方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除了损害国家利益导致无效的情况外,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了对方的困难处境,与之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构成乘人之危,需要具备以下几种条件:(1)当事人一方处境困难;(2)另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困难处境;(3)处境困难的当事人被迫接受对自己明显不利的条件;(4)合同的权利义务分配显失公平。
3、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构成重大误解,需要当事人对合同重要内容出现认识上的偏差,从而自己带来重大损失,无法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重大误解包括以下情形:(1)对合同向对方产生误解,如把甲公司误认作乙公司而与之订立合同。在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等以存在某种特殊关系为前提的合同,演出、加工承揽等以特定人的专业技能为前提的合同,信托、委托、保管、信贷等以当事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合同,针对当事人的误解属于重大误解。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如商品买卖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误解不会给自身造成重大损失,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2)对合同的性质产生误解,如将借贷合同误认为是赠与合同,将出租合同误认为是出卖合同;(3)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包装等发生误解。此类误解可能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继续履行合同会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构成重大误解;(4)对合同的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发生误解。重大误解与欺诈、胁迫不同,是当事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如果因为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4、显示公平
显示公平,指的是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中对权利义务的分配明显失衡。判断合同是否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本身以及相关的各种因素。
七、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如果合同的标的是金钱的给付,可以无条件地适用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因为金钱债务只存在延迟履行的问题,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所以,应该无条件地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是非金钱债务,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继续履行:(1)合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2)合同的标的的无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的成本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合同法》规定的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在当事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补救措施。但适用补救措施有一定的限制条件,首先,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包括法定赔偿和约定赔偿两种。约定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办法。而法定赔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赔偿是一种完全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财产包括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可得利益损失指的是在履行合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四)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办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五)定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八、制定和使用合同范本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为了提高效率、降低风险,需要使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或者企业自行制定的合同范本。在合同范本的制定和使用的过程中,有一些注意事项:
企业自行制定的合同范本要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合同范本的内容和形式都要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范本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不能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如果合同范本中对权利义务的约定显失公平,就会引发大量的合同范本,在诉讼中也得不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合同范本的条款不能过于僵化,例如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仲裁。这样就为双方解决争议预留了更多的空间,以免将来发生争议的时因为合同约定过于僵化,导致争议的解决陷入僵局。
合同范本应该附有必要的适用说明,便于理解和使用。适用说明要对合同范本的适用范围、专业术语的含义、选择性条款的适用等问题作出准确的解释说明。
在适用合同范本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合同范本的适用范围,对企业中的哪些部门需要或者参照适用合同分范本,要作出清楚的规定,以免在合同范本适用过程中出现混乱。在使用的过程中,要及时了解实践中的问题和情况,以便对范本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