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而不是物的交付。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多为专门从事服务业的公民或法人。多数服务合同具有人身性质,即必须由提供服务的义务方亲自履行合同,而不得委托他人履行。
服务业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继商业之后产生的一个行业。随着城市的繁荣,居民的日益增多,服务业在经济活动中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适应服务业发展的需要,服务合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由此引发的争议也日益增多,因此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单独列出了22类第四级案由,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财会服务合同纠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殡葬服务合同纠纷、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保安服务合同纠纷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与买卖合同不同,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服务产品,服务产品具有非实物性、不可储存性和生产与消费同时性等特征:适用服务合同案由时应注意上述区别。
在实践中,服务合同纠纷主要有:
(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电信运营公司向用户提供语音和文字通讯、网络以及上述业务相关的服务,用户向电信运营公司支付费用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是指邮寄企业和用户就达成的邮寄服务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和患者就达成的医疗服务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专业人员和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非诉法律服务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是指旅游机构和游客在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旅游合同时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向客户提供信息、技术和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客户提供对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等进行价格评估服务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旅店向旅客和其他人员提供房屋住宿和其他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等专业财会人员和机构向客户提供审计服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餐饮服务机构和人员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饮料、消费场所和设施,消费者支付费用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娱乐场所提供歌舞等娱乐活动,消费者支付费用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向用户提供有线电视服务,用户支付费用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网络服务商向消费者提供通路以使消费者能与因特网连线的中介服务或提供内容服务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学校等培训机构向受教育者提供教育服务并收取培训费用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服务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对象之间、家政服务对象与家政服务机构之间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的纠纷。
(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庆典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庆祝礼仪式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殡葬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向农户提供农业技术培训、指导和咨询服务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农机作业单位为客户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农机作业任务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保安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银行为客户提供信用收付业务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第三+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第三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
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及时告知用户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邮政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末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律师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注册会计师法》(1994年1月!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IV.务中知悉的商0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具体适用可参见本书案由18.抚养纠纷中,“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