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也称为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一般的饲养动物,饲养人与管理人承担相对无过错责任,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者危险饲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无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79条、第80条);动物园的饲养动物,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在责任,即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
不真正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动物伤人的损害结果,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与第三人对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索。(《侵权责任法》第83条)
在2008年《规定》中,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三级案由之下设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第三级案由。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作出调整,将其修改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作为侵权责任纠纷下的第三级案由确定本案由时,实体法上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10章,当事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0章提起诉讼的案件,确定为本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不是本案由适用的情形。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2条关于遗弃、逃逸的动物侵权的规定。
对于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在实践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主要有:
(1)一般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违反《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产生的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纠纷。
(2)违反管理规定的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违反有关饲养人资格、登记、办证、年检及缴费、洲三销、犬只安全性维持义务及犬只伤人时的救助和危险预防义务等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的情形下,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纠纷。
(3)禁养的危险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禁止在居民区、商业区、仁业区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饲养的区域饲养的具有较强攻击性和野性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纠纷。
(4)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综合性动物园、专业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词养繁殖研究场所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纠纷。
(5)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责任的纠纷。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