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6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了专门规定,《建筑法》及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二部行政法规亦对建设工程活动进行规范。《铁路法》第3章的铁路建设部分可作为审理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案件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分别适用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并可作为审理其他类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参考。
另外,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比较复杂,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有更加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律师应该查询一下各地高院的规定,这样就把握准确一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按照原有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014年12月18日通过,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了不动产类纠纷,管辖的规定有变化。具体规定是: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